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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 21:1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870201
【实施日期】19870201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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