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00406 【实施日期】 199004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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