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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0:10:55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
,
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
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依据批准的召回计划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见附件
5
),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该召回通知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召回通知书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
3
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主管部门未批准召回计划的,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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