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质监新闻 | 工作动态 | 公告通知 | 政策法规 | 保先教育 | 办事指南 | 业务部门 | 资料下载 | 企业之窗 | 交流大厅 | 
今天是:
站内搜索:
站内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正文
专 题 列 表
相 关 文 章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载入中…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0:10:55
,应当在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政策法规录入:lanxing    责任编辑:lanxing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条政策法规:

  • 下一条政策法规: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
    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街29号
    电话:0712-8385427 传真: 0712-8395885
    技术支持:汉川蓝星电脑软件部 电话:0712-8395286
     
    鄂ICP备07001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