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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0:10:55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 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第二十四条 制造商在第二十三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鉴定,制造商可以派代表说明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
 
    
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检测结果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制造商实施主动召回,有关缺陷鉴定、检验等费用由制造商承担。如制造商仍拒绝主动召回,主管部门应责令制造商按照第六章的规定实施指令召回程序。
 
    
第五章 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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