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质监新闻 | 工作动态 | 公告通知 | 政策法规 | 保先教育 | 办事指南 | 业务部门 | 资料下载 | 企业之窗 | 交流大厅 | 
今天是:
站内搜索:
站内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正文
专 题 列 表
相 关 文 章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载入中…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0:10:55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第八条 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 缺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政策法规录入:lanxing    责任编辑:lanxing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条政策法规:

  • 下一条政策法规: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
    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街29号
    电话:0712-8385427 传真: 0712-8395885
    技术支持:汉川蓝星电脑软件部 电话:0712-8395286
     
    鄂ICP备07001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