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质监新闻
|
工作动态
|
公告通知
|
政策法规
|
保先教育
|
办事指南
|
业务部门
|
资料下载
|
企业之窗
|
交流大厅
|
今天是:
站内搜索:
质监新闻
工作动态
公告通知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业务部门
资料下载
企业之窗
站内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正文
专 题 列 表
相 关 文 章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载入中…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0:10:5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二
○○
四年三月十二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政策法规录入:lanxing 责任编辑:lanxing
【字体:
小
大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上一条政策法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下一条政策法规: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
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街29号
电话:0712-8385427 传真: 0712-8395885
技术支持:汉川蓝星电脑软件部 电话:0712-8395286
鄂ICP备07001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