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质监新闻 | 工作动态 | 公告通知 | 政策法规 | 保先教育 | 办事指南 | 业务部门 | 资料下载 | 企业之窗 | 交流大厅 | 
今天是:
站内搜索:
站内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正文
专 题 列 表
相 关 文 章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
最 新 热 门
更多
最 新 推 荐
更多
载入中…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0:20:45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67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经200492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41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九条  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

   
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

   
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应当依据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后,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1] [2] [3] 下一页

政策法规录入:hczjadmin    责任编辑:hczjadmi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条政策法规:

  • 下一条政策法规: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
    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街29号
    电话:0712-8385427 传真: 0712-8395885
    技术支持:汉川蓝星电脑软件部 电话:0712-8395286
     
    鄂ICP备07001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