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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3 17:05:50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三、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五、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七、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八、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

  九、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十、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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