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严禁酒后从事执法检查活动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二条 严禁参与财博和利用抹牌敛财。
第三条 严禁接受下属单位、工作对象及其亲友的钱物、请吃和安排的旅游、保健、娱乐、钓鱼等消费活动。
第四条 严禁私自与案件行政相对人联系和替案件行政相对人说情。
第五条 严禁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和违法违规处置涉案物品。
第六条 严禁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