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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4 13:19:47

 

 编者按: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于2007423公布并实施,原《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请的规定》及《关于印发实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同时废止。新的规范共分8个部分,对各级质量技监部门在免检工作中的职责;免检产品类别目录的确定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申报免检的基本条件和证明材料;申报、审定的程序;免检证书和标志的形式、内容、使用、变更;对获准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等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为使广大读者和相关企业及时了解新的规范,积极做好2007年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现将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刊发如下,以供参阅。


总则


    1.1 
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检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
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5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受理用户、消费者对免检产品的申诉和举报,并及时向省级局报告;受省级局委托,参与免检产品的监督管理,开展有关申诉和举报的调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对免检工作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建议。


免检产品类别的确定


    2.1 
确定原则。
    2.1.1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优先在有利于促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的领域实施免检制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着力提升我国产业产品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1.2
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优先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商标和自主创新型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2.1.3 
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优先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新能源、新材料等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促进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规模龙头企业。
    2.1.4 
引导消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产品积极实施免检。围绕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大对农用产品的免检力度。通过实施免检制度,树立一大批消费者信赖的优质产品,保障消费安全,提高消费层次。
    2.1.5 
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优先在产业发展成熟、总体质量水平长期稳定合格的领域实施免检。通过实施免检制度,避免对质量可靠的优秀企业不必要的监督检查,达到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效能、保障质量安全的目的。
    2.2 
确定程序。
    2.2.1 
每年1月底前,省级局在征求市县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目录建议。
    2.2.2 
国家质检总局汇总研究各省级局建议,提出目录草案,征求省局、有关行业、部门等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后,参照《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2002)等有关产品类别名称规范,研究确定当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
    2.2.3 
每年一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当年度实施免检的产品类别目录及实施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类别,制定公布相应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申报


    3.1 
申报条件和证明材料。
    3.1.1
法人资格。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企业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图以及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1.2 
注册商标。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申报企业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根据申报企业对商标的占有关系,分4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若企业拥有自主商标,提供商标注册证。若企业已提请商标注册,但尚未获得商标注册证,提供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若所使用商标为从其他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变更获得,在提供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还需提供商标变更核准公告证明。若所使用商标为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许可其使用,必须提供报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
    3.1.3 
产品质量。申报产品必须在申报前连续稳定生产2年以上,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事故,出口产品未出现检验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所申报产品的投产试验报告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市县局关于该企业近年来稳定生产、未出现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者投诉的证明文件;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近2年来产品出口合格情况的证明。
    3.1.4 
质量体系。一是企业要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采购、工艺、设备、生产、检验、包装、储运、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二是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出厂产品质量;三是认真处理质量投诉,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未造成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质量投诉,未出现不依法履行三包规定等售后服务问题。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自行提供生产工艺情况;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原材料进厂及成品出厂检验情况;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检验设备、检验人员清单;售后服务情况;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通过体系认证的,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省级局应提供申报企业无重大质量投诉的证明。国家质检总局向其所属产品质量申诉中心核实申报企业及其产品的投诉情况。
    3.1.5 
经济效益。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位于本行业全国前列。
证明材料:申报产品上年度产量、产值、销售量、销售额、出口创汇、纳税、利润情况。其中产量、产值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企业纳税由市级以上(含市、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创汇由海关或市级以上(含市、地)统计部门出具证明,利润由会计和审计机构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证明。
    3.1.6 
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要达到或严于行业标准的要求。
    
证明材料: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同时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
    3.1.7 
监督检查。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近年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均为合格,且两年内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证明材料:按申报产品品种提供3份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报告。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必须是源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申报企业涵盖子(分)公司和委托生产单位的,子(分)公司和被委托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提交三次以上监督抽查报告。
    3.1.8 
其他条件。产品及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
———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下达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首批入网百种产品目录的通知》(国质检质【200610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7145)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
实行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批准,并提供相应证明;
    ———
产品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环境体系认证、环保产品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
产品应符合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取得产品节能认证的企业申报免检;
    ———
产品应符合标准化、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活动,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取得C标志的优秀企业申报免检;
    ———
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
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及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申报免检资格。
    
证明材料:申报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监管网入网证明;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纳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相关证明。
    3.1.9 
委托生产的特别规定。允许以委托或定牌方式组织生产的企业进行申报,但申报企业必须为所申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并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已建立履行两年以上稳定的委托合作关系;委托合作关系必须在获得免检资格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申报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必须签订有效的委托生产合同并公证;被委托企业必须具备同类产品的免检资格或达到本规范规定的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具备的有关条件。
    
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证明;按照本规范规定,被委托企业符合免检产品生产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对其生产条件达到免检产品生产要求的现场核查证明材料;被委托企业与申报企业签订的有效委托生产合同和公证文书。
    3.1.10
集团申报的特别规定。允许集团企业以集团名义进行申报,并涵盖其所属子(分)公司。子(分)公司必须具备本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具备的资质和条件要求,且必须稳定生产2年(含2年)以上。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也可以单独申报,但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3.1.11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材料。
    3.2
申报程序。
    3.2.1 
宣贯培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部署要求,省级局应及时部署免检申报工作,并组织有关企业进行免检制度、申报要求和各类产品申报细则的宣贯培训。
    3.2.2 
企业申报。免检产品类别目录中规定的产品生产企业,符合本规范及该类产品申报细则规定的,可以向省级局提出申报并提供有关材料。
    3.2.3 
申报受理。省级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退回有关材料。
    3.2.4 
省级局审查。
    ———
省级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退回企业限期补充;未能按期提供有关材料的,退回免检申报材料。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企业的质量管理、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材料管理、检验能力等环节,并做出核查结论。
    ———
申报企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子(分)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单位,必须由受理申报的省级局委托其所在地省级局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结论。
    3.2.5 
审查意见。省级局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签署同意上报不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不同意上报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报企业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局应认真研究,认为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企业。
    3.2.6 
上报总局。省级局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情况,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查实不符合免检申报条件的,要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根据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最终上报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并按规定时间,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3 
申报材料。
    3.3.1 
为规范申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作为企业申报免检的唯一有效文件。
    3.3.2 
所有申报企业自行从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网站(http://cpzljds.aqsiq.gov.cn)下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填写后,打印成册,一式2份报送省级局,并同时提交WORD文件形式的电子版本。
    3.3.3
所有申报企业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免检申报工作,不得自行设计、装订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省级局不予受理。
    3.3.4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审定


    4.1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省级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反馈各省级局。各省级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反馈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免检要求的,各省级局可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不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4.2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各省级局上报的处理结果,组织进行复核,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www.aqsiq.gov.cn)向社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根据复核和公示情况,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4.3 
对符合免检条件、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政府网站(www.aqsiq.gov.cn)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和荣誉牌。
    4.4 
对未通过审定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将审定结论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局,由省级局负责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证书和标志


    5.1 
免检证书是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和准许使用免检标志的证明文件。免检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编号、颁发。
    5.1.1 
免检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字样;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名称(统一申报的集团公司,载明集团公司的各子、分公司的名称);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名称(包括具体品种和规格型号);产品免检的有效期限;免检证书的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章。其中的具体内容以企业《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的申报内容为准。
    5.2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5.3 
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免检标志下方应当标出免检证书编号、批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
    5.4 
企业使用免检标志,图案、颜色必须完整、准确,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重新申报


    6.1 
免检资格有效期为3年,免检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6.2
重新申报条件。
    6.2.1
免检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地点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稳定合格生产的变化。
    6.2.2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工艺稳定,生产设备运行正常,原辅材料未发生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3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
    6.2.4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市场占有率、赢利情况未出现大幅下降。
    6.2.5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组织结构、质量负责人、检验机构未发生可能降低产品质量的变化。
    6.2.6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对免检产品提供较好的售后服务,认真执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未出现因放松质量管理致使质量降低,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6.2.7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免检产品质量状况;企业生产条件、组织结构、执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后,能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
    6.2.8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按照规定使用免检证书及免检标志。未出现违规使用免检标志和免检证书等情况。
    6.2.9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6.2.10 
免检有效期内,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2.11
省级局对重新申报免检的产品在当年度组织1次监督抽查,作为企业进行重新申报的必要条件。
    6.2.12 
符合当年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免检工作要求和该类产品的申报条件等有关规定。
    6.3 
重新申报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当年发布的免检产品目录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局提出书面申报。
    6.4 
省级局负责受理企业免检有效期满的重新申报,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
    ———
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地点发生变化的;
    ———
免检有效期内生产工艺、规模、执行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
免检有效期内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出现明显下降的;
    ———
免检有效期内企业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6.5 
重新申报免检企业需要变动子(分)公司、注册商标和产品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的,应符合本规范第3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条件,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6 
国家质检总局对省级局报送的审查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重新申报企业换发免检证书。
    6.7
产品免检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企业,可以在申报期间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6.8
未提出重新申报免检的企业,免检有效期满后不再具有免检资格,其有关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免检标志。
    6.9
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自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免检标志。6个月后,必须使用新的有效期内的免检标志。


监督管理


    7.1
免检产品在免检有效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7.2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持续保证产品质量,落实三包规定,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维护免检产品荣誉。
    7.3
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报告。逾期不报告质量状况的,由省级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后,暂扣免检证书。情节严重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收回免检证书。省级局汇总企业报告后,于每年6月份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7.4
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执行标准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局报告。报告应当阐明上述变化的具体内容,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实施效果。生产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附市级以上(含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上述变化致使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不合格时,企业应当立即暂停使用免检标志,自觉维护免检产品的荣誉。
    
省级局接到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影响程度。如果上述变化可能引起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场核查、监督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整改期满,由省级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免检标志;对复查不合格的,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该产品的免检资格,收回免检证书。
    7.5 
免检有效期内,免检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以及子(分)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单位、注册商标、同类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型号等免检范围时,应填报《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产品免检范围变更申请表》,并按照本规范3.1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免检范围变更必须报所在地省级局审查同意,经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向企业变更免检证书,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7.6
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的,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免检标志;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回免检证书,并予以公告。免检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由省级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严追究产品质量责任。
    7.7 
企业不得在未获准免检的产品上使用免检标志,不得非法制作免检证书、免检标志,不得将免检证书或免检标志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7.8 
为加强对免检企业的后续监管,促进免检企业严格自律,维护免检权威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对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企业开展国家专项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一律撤销免检资格。
    7.9
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监督,可针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生产或经销企业所在地省级局进行申诉和举报。省级局负责对申诉和举报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省级局依法进行处理。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关于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应及时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组织调查处理。
    7.10 
市县局违反《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对免检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由省级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给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在经济或名誉方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7.11 
各省级局对免检审查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的工作原则,全面履行免检工作职责。必须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本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免检申报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免检企业后续监管等各个环节认真把关,保证免检工作质量。实行免检工作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失职失察,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12
从事免检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为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违规违纪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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