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股。
二、办理职责
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三、办理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四、办理条件
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㈡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㈢具有申证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及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㈣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㈤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㈥已建立且能够保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
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五、办理程序
㈠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向办理部门提出取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鉴定证书或例行(型式)实验报告;
4、换证企业须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5、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证明;
6、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具备的附件资料。
㈡办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㈢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由办理部门
制定现场审查计划、指定审查组长、选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
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
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
㈣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办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
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㈤办理部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
受理通知书》。
㈥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
取证申请。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北桥路29号
邮编:431600 电话:(0712)8385843
八、监督电话
(0712)83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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