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二、办理职责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
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三、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
㈠司法机关;
㈡仲裁机构;
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㈣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㈤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五、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仲裁申请均予以受理。
㈠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办理范围的;
㈡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㈢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的决定的。
六、办理程序
㈠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
构提出申请;
㈡有关质检机构按照办理条件,受理后,与申请人签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委托书,内容与事项如下:
⒈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⒊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⒋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⒌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⒍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⒎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⒏违约责任;
⒐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⒑其他必要的约定。
㈢质检机构独立实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出具准确的仲裁检验报告,并对仲裁检验报告负责;
㈣通知申请人在约定时间内领取仲裁检验报告,申请人应签收上述报告;
㈤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答复仍有异议
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㈥质检机构将各有关仲裁检验材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