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股二、办理依据《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省技术监督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办理条件㈠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有注册商标,产品投产的时间在两年(含两年)以上。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㈡企业产品质量稳定,在近两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企业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必要的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制度,具备主要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检验手段,建立了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㈢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全省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中排位在前20名以内。㈣产品有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㈤产品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或经设区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㈥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属耗能高、污染严重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四、办理程序㈠企业领取申请表,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㈡设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审定;㈢承办人对设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交由主管处领导审核;㈣由主管处领导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具审核意见;㈤由分管局长对审核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签具审定意见;㈥经分管局长审定后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签具省局意见,并加盖公章;㈦向企业颁发《湖北省重点保护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