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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公开办事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21:11:55

 

一、办理部门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科技股。
二、办理职责
(一)受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文件核查、现场审查、样品检测,对符合生产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并公告;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登记备案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进行统一公告、备案;对外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地设立的使用推广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号令《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凡我省申请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持以下材料,申请生产许证手续: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3、《防伪技术产品评审证书》;
4、防伪技术或者防伪鉴别技术权属证明;
5、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6、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产品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凡外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使用推广机构,必须持以下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推广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副本);
2、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3、生产企业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三)凡我省防伪技术产品使用者,应持以下材料办理登记公告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2、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备案表;
3、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持办理条件规定的7项材料,直接向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科技处提出申请,计财科技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送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并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核查、现场审查、样品检测,对完全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统一公告。对不符合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对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持办理条件的规定3项材料,向所在地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设区市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准是否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不符合登记备案的,要说明理由或原因。各设区市局办理完结备案手续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发布公告。
(三)对外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使用推广机构,该机构应持办理条件规定的3项材料,到所在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设区市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手续,对不符合登记备案的,要说明理由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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