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 4、《检测和校准试验室能力的基本要求》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1999)。 三、办理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 电话:0791-8180771 8327357 地址: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锅检大楼504室 四、办理对象 江西省境内从事产品质量检测 (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 五、办理条件 1、质检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能够提供公正准确的检验数据; 3、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人员队伍; 4、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设施和环境条件; 5、建立并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办理程序 1、质检机构向办理部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 2、办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3)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办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 4、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10日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 5、评审组长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7日内将材料报送办理部门。 6、办理部门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1)经审查符合要求的,10日内由办理部门颁发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允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AL"标志。 (2)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3)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7、办理部门对年度通过评审的质检机构及检验项目以公报(或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并汇编成名录。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认可授权决定(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八、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 监督部门: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12-8385843 九、办事纪律 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十、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目录; 6、典型检测报告(1--2份); 7、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