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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21:11:54

 

        一、项目名称: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二条。
  三、许可条件
  1) 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8) 符合各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证书。
  五、实施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六、许可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书面通知。
  3.对于由质检总局委托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 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 审查组应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
  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抽样并封样。
  2. 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3. 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4.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四)审定和发证
  1. 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汇总材料,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自完成生产条件审查之日起30日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4.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图见附件二。
  七、许可期限
  1. 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后,可在13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
  2.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后,可在135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发证。
  八、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九、收费
  1. 收费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707号);
  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
  2. 收费范围
  1)审查费和公告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2)产品检验费:产品检验费由检验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有关机构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3. 计费单位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20%;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实际执行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二: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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