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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21:31:01

一、办理部门
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规股
二、办理职责
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㈣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㈤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受理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㈡《质量技术培训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四、办理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办理程序
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
㈡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进行审查;
㈢行政复议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交送被申请人。
㈣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㈤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㈥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㈧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并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㈩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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