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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21:29:41

 

   一、许可项目名称: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二、评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申请条件
  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必须是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申请制造许可已被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且其受理在有效期内的锅炉制造单位。
  (二)设计文件鉴定应在锅炉制造之前。
  (三)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有关鉴定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鉴定机构。
  五、鉴定程序
  设计文件鉴定包括申请、鉴定、盖章等程序。
  (一)申请
  锅炉制造单位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本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证;
  2、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文件、设计图样、计算文件)。
  (二)鉴定
  1、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鉴定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散装锅炉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3、鉴定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并作出修改设计、鉴定通过(同意备案)、鉴定未通过(不同意备案)的结论意见。
  (三)盖章
  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六、收费依据
  湖北省质监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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