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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21:29:40

 

   一、许可项目名称: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气瓶检验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气瓶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气瓶检验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除外);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发证手续。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湖北省质监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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