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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21:29:36

 

   一、项目名称: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二)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六)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下列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锅炉
  锅炉(D级)
  2.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D级)
  3.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级);
  (2)补偿器(B级);
  (3)压力管道支承件(B级)。
  4.电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级);
  (3)杂物电梯(C级);
  (4)自动扶梯(B、C级);
  (5)自动人行道(B、C级)。
  5.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B、C级);
  (2)门式起重机(B、C级);
  (3)塔式起重机B、C级);
  (4)流动式起重机(B级);
  (5)铁路起重机(B级);
  (6)门座式起重机(B级);
  (7)升降机(B级);
  (8)桅杆式起重机(B级);
  (9)旋臂式起重机(C级);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级)。
  6.相关部件、安全装置
  (1)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发证手续。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依据
 湖北省质监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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