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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3 21:15:58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二、许可依据
  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实施机关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五、许可程序
  1、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2、受理: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六、期限
  1、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七、收费
  省级以下(含省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赣计收费字[2003]703号)收费。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填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2、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还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和操作手册。

   附件: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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